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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小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宏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美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韓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