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秀珍
被 告 徐冠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