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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