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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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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