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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號
原      告  宏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閎富 
被      告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
    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