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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簡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曹逸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添成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 項亦有規定。另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6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40元,尚應補繳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財產價值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王淑珣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38萬9000元/㎡;面積120㎡
2/5
1/165
389000×120×2/5×1/165=11萬3164元
2
同上段669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38萬9000元/㎡;面積12㎡
2/5
389000×12×2/5×1/165=1萬1316元
3
同上段6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系爭不動產為5層樓建物之5樓,屋齡42年,總面積為63.87㎡。參酌與系爭不動產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屋土地於111年10月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單價為每坪55萬9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為16萬9097元(1坪=3.3058㎡,55萬9000÷3.3058㎡=16萬9097元/㎡)。參照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係以房、地比例約為3比7計算,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萬68元(169097×63.87×3/10)。
50000/100000
0000000×50000/100000×1/165=9818元
4
同上段6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1)
系爭不動產為5層樓建物之5樓,屋齡42年,總面積為61.44㎡。參酌與系爭不動產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屋土地於111年10月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單價為每坪55萬9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為16萬9097元(1坪=3.3058㎡,55萬9000÷3.3058㎡=16萬9097元/㎡)。參照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係以房、地比例約為3比7計算,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萬6796元(169097×61.44×3/10)。
1/2
0000000×1/2×1/165=9445元
5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1200元/㎡;面積1445㎡
1/2
1200×1445×1/2×1/165=5255元
6
同上段51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1200元/㎡;面積184㎡
1/2
1200×184×1/2×1/165=669元
合計
14萬9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