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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簡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      告  溫財華即九磊工程行

            和風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煒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煒平為被告和風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和風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晨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周煒平,有其113年5月7日第15屆管理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因周煒平及兩造均未聲明丞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周煒平為被告和風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