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楊淄鈞
被 告 黃士承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本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以外之其他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5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
補充判決論,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3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判決,
惟本院於原判決僅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
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漏未於主文諭知其他訴訟費用(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
民事庭後
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等)負擔之方式,
爰依職權
參酌兩造之勝敗比例,
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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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1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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