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華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宣示判決後,
被告鄭子鈞於113年2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鄭依雯,有戶籍資料
可稽。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鄭子鈞之繼承人為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