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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簡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元群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鳳
訴訟代理人 陳嘉和
被 告 林毅仲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期
宣判
,
惟
原告
嗣
後始向本院具狀撤回
本件
訴訟,有其
聲請
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