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簡字第681號
即 原 告 林泊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華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