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耐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淑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