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法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