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貞寧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26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