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店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周映彤
被 告 陳育利
林凌螢
莊錫彬
蘇千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育利等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面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另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
違約金,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47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