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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高文棋 

被      告  祭祀公業高子綿祖

法定代理人  高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7,9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總財產價額按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8月5日申報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及建物中,現仍屬被告所有之土地其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被告土地建物清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被告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9,296,392元,應認定。原告復陳報其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224,有子綿祖派下手冊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共計為1,737,930元【計算式:389,296,392×1/224=1,737,93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據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被告財產
清冊編號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1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623
8,642.82
55,100
40308/100000
191,954,508元
土地1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地號
2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1
109.38
118,000
1/1
12,906,840元
土地2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地號
3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3
27.55
118,000
1/1
3,250,900元
土地3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4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2
274.51
118,000
1/1
32,392,180元
土地3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5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6
486.83
1,900
1/1
924,977元
土地4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6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4
1.82
118,000
1/1
214,760元
土地5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7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5
1,137.02
1,900
1/1
2,160,338元
土地5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8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7
934.77
55,100
2777/10000
14,303,168元
土地6

9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10
210.44
55,100
1/1
11,595,244元
土地7

10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9
210.16
55,100
1/1
11,579,816元
土地8

11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8
843.55
55,100
1/1
46,479,605元
土地9

12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60
6,135
1,800
1/1
11,043,000元
土地10

13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5
2,958
1,800
1/1
5,324,400元
土地11

14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6
436
1,800
1/1
784,800元
土地12

15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9
339
1,800
1/1
610,200元
土地13

16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76
5,326
1,800
1/1
9,586,800元
土地14

17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76-1
261
1,800
1/1
469,800元
土地15

18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3
301
1,800
1/1
541,800元
土地16

19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4
1,149
1,800
1/1
2,068,200元
土地17

20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5
276
1,800
1/1
496,800元
土地18

21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90
3,521
1,800
1/1
6,337,800元
土地19

22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4
1,443.71

1/1
24,270,456元
建物1
⒈重測前:臺北縣○○區○○○段○地○○段0000○號。
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⒊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36年2月(自76年10月15日建築完成日至112年11月28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為1,443.71平方公尺【計算式:1,278.98(主建物面積)+57.4(陽台面積)+14.35(平台面積)+32.86(屋頂突出物面積)+60.12(露台面積)=1,443.71】,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建物現值為24,270,456元。
合計

389,296,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