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事聲字第10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7行關於「
當事人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
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三、至聲明異議人雖聲請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7行關於「訴訟救助」之記載更正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云云,
惟本件為聲明異議人就
司法事務官駁回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提起聲明異議之事件,其
案由並
非「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