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司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鉅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