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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司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購買共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義間購買共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