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司調字第65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鉅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