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司調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調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鉅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