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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里○地○00號,惟查,被告於本件民國113 年8月19日起訴前之90年2月14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之1,於91年5月6日又移居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後於97年9月22日遷入當事人欄所載新北市新莊址迄今未有異動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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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