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露萍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趙露萍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30,8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之上訴狀雖記載吳聲欣為其
訴訟代理人,
惟其並未提出委任吳聲欣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