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葉佳慧
被      告  泰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6月7日轉帳時,因誤植銀行代號而誤將新臺幣58,611元匯至被告所申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筆款項利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被告之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