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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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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被      告  李○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