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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郭佳瑜  


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