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正福
余紓琪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31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
再開辯論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再為確認本件
訴之聲明並於同年12月19日前陳報到院,並將
繕本寄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