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鄭正福  
被      告  孫少和


            余紓琪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再為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並於同年12月19日前陳報到院,並將繕本寄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