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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賴暐凱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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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