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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葉道政 
            劉育辰 
複代 理 人  戴士博 
被      告  黃智坤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59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7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言詞辯論期日因考量零件折舊因素,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3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韓禎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保車),於民國111年7月29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處,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有迴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發生碰撞,致系爭保車受損。系爭保車經送修,修復費用為28,787元含零件費用18,707元、工資10,080元【起訴狀誤繕為10,800元】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理賠,故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依法向被告求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保車行照、鴻源-中和二輪廠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案卷(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等)核閱屬實。而被告前於警方詢問時復陳稱「迴轉時不小心碰撞停駛在機車格內」之系爭保車(本院卷第43頁),而自承過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自信屬實。
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保車係於110 年5月(推定為5 月15日)出廠,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約1年3月,依上規定,就修繕之零件費用應計算折舊,茲計算如附表所示,可得此部分應折算為7,517元,從而,合計上開工資費用,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597元(7517+1008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本院卷第91頁)翌日即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707×0.536=10,02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707-10,027=8,680
第2年折舊值        8,680×0.536×(3/12)=1,1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680-1,163=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