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25元,及其中新臺幣45,324元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2個月又26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2個月又2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3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