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楊舒婷
被 告 陳永恩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9月23日
宣判,
惟因本件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528元,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適用之程序為小額訴訟程序,自有未洽,自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並裁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