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丁文凱
被 告 國澤有限公司
郭書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澤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足額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2月6日送達於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
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