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小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泓霖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泓霖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被告工作地、
居所均在新竹,因此件還須多次
開庭,因工作關係時常請假往返較有難處,故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語。
二、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並
非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得聲請移轉管轄之人,故其提出本件移轉管轄之聲請,已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屬本院管轄範圍,是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而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他院。至被告如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例如可連上網路視訊之手機或電腦)而得由本院直接審理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11之1條規定,具狀聲請以遠距視訊之方式進行審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