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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      告  張哲銘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