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865號
原 告 謝麗珍
複 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蘇柏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房屋之住戶,被告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則為原告所住社區即賓士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管委會聘請被告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特勤公司)為賓士社區提供駐衛保全服務。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時,因外來野狗闖入賓士社區之地下室停車場,並破壞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致A車之車頭及四輪輪弧等處受有損害,A車經送修,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0,286元。
㈡
被告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9款規定,就共用部分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並對管理服務人負有監督義務,而被告管委會聘用之天下特勤公司依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保全契約書)第4條第1項及第5項第7款規定,應依被告管委會之指示為門禁管制及登記,並執行停車場區域之管理,惟被告管委會並未盡其管理、監督服務人即天下特勤公司之責,亦未對社區公共區域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則未依系爭保全契約書約定管理並驅趕外來野狗,致野狗進入社區停車場破壞A車,被告2人均須對A車所受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管委會應給付原告70,2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應給付原告70,2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上開第1項至第2項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略以:天下特勤公司派駐之值班人員需監看40、50個監視器畫面,難以察覺是否有野狗進出社區停車場,天下特勤公司僅負責社區之人、車進出,並無約定需保全停車場內車輛之財物,原告亦無提供A車修繕費用之收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依系爭保全契約書第2條之約定,天下特勤公司駐衛保全服務之標的僅有賓士社區之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而未包含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原告於停車場中之編號E7停車位為約定專用部分,自
非保全服務之範圍;且依系爭保全契約第11條「免責事由」之第8款約定,天下特勤公司就停車場內車輛或車內財物被盜或破壞之損害亦無須負責;又管制車輛進出之停車場閘欄係管委會委由訴外人騰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天下特勤公司並無派員駐守於閘欄,僅負責進出社區之門禁管制、登記並開關閘欄,然管制及登記之對象並未包含狗;天下特勤公司之派駐人力亦已依約定巡視公共區域並製作值勤日誌,於事故發生當時並無發現任何異狀,無從得知野狗何以於短時間內進出停車場,天下特勤公司已盡其管理之責。依上開說明,天下特勤公司公司既無執行停車場管理、負責停車場內車輛與私人財物損害之義務,即無負擔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即以自己之行為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而自己的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權行為者,原則上應以法律上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對危險源的防害義務或監督義務而構成的保證人地位,如為危險前行為之人、對於危險源負有監督或看管義務之人,而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性,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者,如未注意防止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過失之不作為,如其過失不作為致損害發生,自應就損害之結果負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㈡
經查,原告主張其賓士社區之住戶,被告管委會聘僱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提供駐衛保全服務,而於112年11月17日時因有野狗跑入賓士社區停車場,造成原告所有之A車受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㈢原告雖又主張被告管委會應就A車受損一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查:
1.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
僱傭及監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第3款及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管委會就社區停車場確有修繕、管理、維護、清潔並監督管理服務人之義務,
堪以認定。
2.又所謂
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定有明文。故管理委員會就社區停車場雖有修繕、管理、維護、清潔之工作,惟其具體要執行到何種程度,應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此事項有無具體之指示,如無,參酌社區管理委員會大多屬於無給職,依據民法第535條規定:「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
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
報酬者,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之意旨,管委會既未受有酬勞,故其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程度之注意義務即可。
3.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賓士社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於社區停車場之管理、維護有做成何具體之指示,故被告管委會就此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之注意義務即可。而被告管委會就社區停車場之管理、維護,實際上已有委任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提供駐衛保全服務,其內容包含門禁管制、車輛進出管制、意外事故及暴行之監視、阻止及防止擴大,且被告管委會亦有於停車場入口處設置閘門機以管制停車場人、車之出入,有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勤務日誌、工程
承攬合約書及閘門機照片
可參(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第101至108頁、第141至156頁);而上開管理維護方式已足避免大部分外來人車入侵之危險,
堪認已有盡其管理、維護停車場之注意義務,且其注意之程度堪認已達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程度。
4.至野狗於凌晨3時許從閘門機下方空隙闖入停車場並損壞A車之偶發事件,
乃係因賓士社區目前就停車場出入口僅設置閘門機管制,而未設置封閉式管制,且未要求保全公司派駐人員於停車場入口處駐守所致,惟賓士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既「未曾」要求被告管委會為上開具體管制措施,則在被告管委會已就停車場之管理、維護有委請保全公司、設置閘門機等具體行為之情況下,
依「具體
輕過失」責任標準以觀,尚難認被告管委會有何過失之情形可言。 5.至原告雖又主張被告管委會未盡其監督被告天下特勤公司之義務云云,惟原告並未說明被告管委會究竟應負何具體監督義務,其又係如何未履行該具體之監督作為,是認原告此部分空言主張,並非可採。
6.被告管委會就其停車場之管理、維護既已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則尚難認其就本件事故有何過失可言,原告請求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乃屬無據。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應就A車受損一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查:
1.依系爭保全契約第4條關於「駐衛保全服務作業」之約定:「一、乙方(即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受甲方(即被告管委會)之要求或指示,執行門禁管制,並依甲方之要求
予以登記。二、乙方受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管制車輛進出,必要時並予登記。三、乙方應提供防盜之建議及防火、防災之應變處理建議。四、不論於
標的物範圍或專有部分或非公共區域內,若有意外事故或發現盜賊入侵或暴行發生,乙方應即報告警察、消防機關及甲方,並予監視,設法阻止或防止災害擴大。」,可知被告天下特勤公司依約除了負有門禁管制、車輛進出管制、提供防盜建議及防火、防災應變處理建議外,尚負有「於標的物範圍、專有部分或非公共區域內有意外事故或暴行發生時,設法阻止或防止災害擴大」之義務,而被告2人均不否認被告管委會就停車場之管理亦是委託由被告天下特勤公司負責(見本院卷第183頁),是於野狗進入停車場對住戶車輛進行破壞時之意外事故發生時,被告天下特勤公司依上開約定,自有設法阻止或防止災害擴大之義務,被告辯稱天下特勤公司僅負責人、車之進出管制云云,並非可採。
2.惟賓士社區就停車場之出入僅設柵欄機管制,並未設有鐵捲門、大門等封閉設施等情,有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而被告天下特勤公司陳稱:該柵欄機是由住戶車輛所裝置之ETC感應設定,自動管制車輛進出等語,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55至162頁),而原告並未舉證被告管委會有何要求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派員於停車場出入口駐守之情形,則以賓士社區目前如前述之管制方式,被告天下特勤公司顯然無法全面防止野狗於半夜藉由柵欄機下方之空間進出該停車場。
3.又被告天下特勤公司當日亦有派員於凌晨3時巡視社區,並未發現任何異狀,有勤務日誌可參(見本院卷第141頁),可見僅以派員巡視之方式,尚無從即時發現社區停車場有野狗闖入損壞車輛之情事;而被告天下特勤公司所派駐之保全於管理中心固可從監視器看到停車場入口及裡面之景象,為其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84頁),然被告管委會陳稱:值班人員負責監看的監視器畫面多達40、50個,且畫面很小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為原告所未予爭執;而原告所提供野狗跑進停車場毀損A車之影片,其總長度僅有56秒鐘,且僅拍攝4隻狗圍繞著A車查看,其中有一隻狗對A車左輪上方之葉子板短暫啃咬2次,影片後段即僅剩一隻狗在A車旁邊,其他三隻狗都消失在畫面中,有本院
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82頁);則在天下特勤公司之值班保全除了一次監看40、50個監視器畫面之外,還要填寫勤務日誌、處理其他雜務之情況下,顯難期待其能夠注意在其中一個監視器畫面中在短暫幾秒內所發生之事。又縱使值班保全剛好看到監視器畫面中看到有狗圍繞在A車旁邊之行為,因上開啃咬之過程甚為短暫,待值班保全移動至停車場時,亦已來不及阻止A車遭到啃咬,是顯難認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對於野狗闖入停車場啃咬車輛一事,有防免之能力。從上可知,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對於上開情形既不能注意,自難認其就A車之損害有何過失之情形可言。
4.況系爭保全契約第11條第8款就「免責事由」之範圍有約定包含「停車場內車輛或車內財物被盜或破壞之損害」,有系爭保全契約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而依民法第222條之反面解釋輕過失之責任得預先
免除,則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就A車之損害,除非有故意或
重大過失,否則其即因上開約定而免責。是縱認被告天下特勤公司對A車之損害有過失,應該過失應僅屬未盡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輕過失責任,則依上開規定其亦
無庸對被告管委會負責,而被告管委會既是代表賓士社區全體住戶與被告天下特勤公司簽約,原告身為賓士社區住戶即應受到該約定之
拘束,是原告即不得要求被告天下特勤公司賠償A車受損之修復費用,堪以認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70,286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
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
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