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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小字第 9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93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陳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原宣判日因颱風順延2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