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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楊羅瑞蘭(兼楊立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立羣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羅瑞蘭為被告楊立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立羣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2月15日死亡,其死亡時有其母楊羅瑞蘭其繼承人等情,有楊立羣之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可參,原告及上開繼承人未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