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美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馬唯珍為被告天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子洹,於
訴訟繫屬中已變更為馬唯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參,因馬唯珍
迄今尚未聲明
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
爰依職權裁定命馬唯珍為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