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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 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
瑜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