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被告蘇岳昶即迅安企業社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本件應由阮氏貞、阮清歡為被告王傑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5月15日判決後,被告王傑於同年6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王傑之繼承人為其妻阮氏貞及其女阮清歡,有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可憑,其等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