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新鎮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98,700元部分廢棄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其聲明不服之部分(包含起訴前已生之利息金額)即98,79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