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月蓉
即 被 告 程華強
聚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羅月蓉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程華強等間請求修復駁坎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即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當庭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計算式:駁坎預估之修復費用51,000元+提出鑑定報告所需之最低費用45,000元=96,000元)確定,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