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慧齡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