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美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7,273元,已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萬元之範圍,且原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爰依
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