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303號
即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米斯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8,500元,及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原判決係判命
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298,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