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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趙梓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有疑,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