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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趙梓雲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有疑,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