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白宮露營車租賃有限公司
複訴訟代理
人 吳約貝律師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楊欣梅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3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
再開辯論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