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馥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85,6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