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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原      告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龍麒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被      告  Ifeanyi Uzoma Eboka



訴訟代理人  馬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2份,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9行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及正本第6頁第5行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原判決(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2行,以及正本第3頁第28行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日期應為113年12月11日,誤載為113年11月28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