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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911號 原 告 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石勇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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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