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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王河賢 
            王政雄 
            王逸卉 

            黃世一 
            黃世本 

            黃天來 

            黃錦源 

            黃天佑 
            魏黃巧 
            蕭黃對 
            黃怡萍 
            高王格 
訴訟代理人  高子益 
被      告  王江崴 
            曾品蓁 
            王水龍 
            曾月芳 
            許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9,6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依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又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黃阿猜積欠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未清償,其依法取得支付命令,黃阿猜為訴外人王清溪之繼承人,被告共同繼承王清溪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黃阿猜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且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有其起訴狀、民事補正狀可稽
 ㈡經查,系爭土地之面積、被告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則如附表二所示等節,有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05號卷【下稱1705號】第323至331、39至73頁;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93號卷第89至241頁)。又系爭土地之總價為47,501,616元,有華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1華估字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可參(1705號卷第23至27頁),黃阿猜之應繼分為1/54,是黃阿猜就系爭土地之權利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9,660元【計算式:47,501,6161/54=879,6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580元【計算式:9,580-1,000=8,580】。
  ㈢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新臺幣/民國)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1(重測前地號)
備註2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
○○
○○○
00-0
286
公同共有5分之1

編號8、12、13為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之標的,編號1至7、9至11則為原告於發回更審後追加請求分割之標的。



2
新北市
○○○
○○

000
670
公同共有600分之14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
新北市
○○○
○○

000
18,599.99
公同共有600分之14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4
新北市
○○○
○○

000
306.86
公同共有600分之14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5
新北市
○○○
○○

0000
80,200.02
公同共有15分之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6
新北市
○○○
○○○
○○○
000
14,196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7
新北市
○○○
○○○
○○○
000-0
6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8
新北市
○○○
○○○
○○○
000-0
1,270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9
新北市
○○○
○○○
○○○
000-0
43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10
新北市
○○○
○○○
○○○
000-0
13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11
新北市
○○○
○○○
○○○
000
11,635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12
新北市
○○○
○○○
○○○
000-0
125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13
新北市
○○○
○○○
○○○
000-0
49
公同共有6,000分之1470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王河賢
1/24

2
王政雄
1/24

3
王逸卉
1/24

4
黃世一
1/54

5
黃世本
1/54

6
黃天來
1/54

7
黃錦源
1/54

8
黃天佑
1/54

9
魏黃巧
1/54

10
蕭黃對
1/54

11
黃怡萍
1/54

12
黃阿猜
1/54

13
許添丁
1/6
許王琴之繼承人
14
高王格
1/6

15
王江崴
1/24

16
曾品蓁
1/12

17
曾月芳
1/12

18
王水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