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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3 年度店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雷正漢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